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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部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

2020-07-13          发布:[体育部]吴世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北京市《关于坚持和完善北京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学校要求,结合体育部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体育部党组织为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体育部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总支),是体育部各项事业政治核心。

  第三条 总支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总支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支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支委全体委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代替支委的领导。

  第五条  总支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党组织职责

  第六条 作为学校的二级党组织,总支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教育和引导体育部党员、群众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国家政策。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

  (二)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在体育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有关工作,负责教研室、党政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等重要工作。研究人才队伍规划,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在人才引进、培养中发挥积极作用。在教职工聘用、管理、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工作中,把好政治关、师德关。

  (三)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加强支委自身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按照标准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体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到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中,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做好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亲和力和针对性,维护政治安全稳定,促进和谐。

  (五)推进党内民主。落实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师生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六)做好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民族宗教工作以及港澳台、侨务等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体育部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七)领导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支持其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八)做好学校党委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总支会议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会议、文件和重要决定、指示精神。

  (二)讨论体育部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讨论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人才队伍规划、引进、培养等重大事项以及教职工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讨论决定体育部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研究分析问题,积极推进落实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

  (四)讨论决定总支班子自身建设、基层党支部建设等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和委员会换届。

  (五)讨论决定内设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下设系、所、中心等机构)负责人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等重要事项,以及其他涉及干部工作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党内表彰及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人选的有关事项。

  (七)讨论党员发展、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事项,依据党内规定作出决定。

  (八)讨论决定党务公开等重要事项。

  (九)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

  (十)研究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定期研究、会商研判、通报情况,做好主动引导、风险防控和管控处置,强化各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十一)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的重要事项,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十二)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及程序

  第八条 党组织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 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会议参加人员为总支委员,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请假,个人意见或建议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一条  根据议题需要,书记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二条 党组织会议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第十三条  涉及干部人选推荐、内设各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选任等有关议题,在会议研究决定前,应首先就有关人选进行动议,并在书记、主任、纪检委员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会议同意后,应对人选进行公示,无异议再任职。

  第十四条 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书记最后表态,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十五条 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委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委员应逐一表态,书记应末位表态。对某些分歧较大或有重大事项不清楚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十六条 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直接指导的研究生时,其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须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应向书记请假,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提出。会上主持人要说明其未到会原因及对讨论议题的意见和建议,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党组织会议议事程序:

  (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议题负责人应做好会议讨论和相关材料的准备。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书记应当和有关委员进行充分酝酿,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

  (二)会前通知。会议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天以上由党务秘书通知各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三)会上讨论研究。会上由参会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逐项进行讨论研究。

  (四)形成决议、决定。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议事规则,会议成员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决定。

  第五章  决议决定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会议由党务工作人员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由党组织书记签字确认的纪要归档备查。

  第二十条  由会议决议或决定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

  第二十一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都要在体育部内部公开,必要时应向学校党委报告。体育部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学校党委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党组织会议已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须再次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体育部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体育部总支部委员会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