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建工作 / 制度建设

体育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2020-07-13          发布:[体育部]吴世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体育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北京市《关于坚持和完善北京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学校要求,结合体育部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体育部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是体育部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体育部重要事项。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

  (一)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决策部署及重大措施。

  (二)在体育部党组织会议审议的基础上,讨论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师资引进、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决定体育部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改革措施、规章制度等,讨论决定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有关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行政机构、学术组织设置方案。

  (五)在体育部党组织会议审议的基础上,讨论决定学术组织负责人人选,讨论决定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组建换届等有关事项。

  (六)讨论决定教职工聘用管理、晋职晋级、评奖评优(非党内表彰)等有关事项。

  (七)讨论决定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项目安排、奖酬金发放、办学空间、设备设施资源建设与分配等事项;讨论决定党务政务公开有关事项,定期通报财务收支等有关情况。

  (八)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讨论决定涉及体育部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九)讨论决定需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的有关报告和工作方案等。落实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通报体育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的组成人员一般为体育部党政领导,组成人员具有议事与表决权。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由书记和主任研究确定其他需要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一般由书记主持。会前书记和主任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根据议题书记和主任均可召集。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且书记和主任均需到会方可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口头、投票、举手等方式表决,表决时根据议题确定主任或书记最后表态,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实行一题一议。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明扼要的说明;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其他成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党政联席会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如有紧急事项需临时增加议题,须经书记和主任商议同意。

  第十一条 会议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参会人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表达自己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主任和书记必须末位表态,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表决同意意见等于应到会党政联席会组成成员人数一半时,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在紧急情况下可由支部书记和主任协商决定。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参会的党政联席会与会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直接指导的研究生时,其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与会人员须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应向书记和主任请假,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提出。会上主持人要说明其未到会原因及对讨论议题的意见和建议,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如果违反会议制度和纪律,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事程序:

  (一)会前协商确定议题。党政联席会讨论的议题,由体育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事先提出,由体育部党政办公室汇总后报体育部支部书记和主任审定,议题负责人应做好会议讨论和相关材料的准备。

  (二)会前通知。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由党政办公室通知各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三)会上讨论研究。会上由党政联席会组成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逐项进行讨论研究。

  (四)形成决议、决定。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议事规则,会议成员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决定。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广泛征求意见。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予以落实。分管领导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汇报。明确由经办部门及人员负责的,经办部门及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按会议决定办理,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参与党政联席会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党政联席会组成成员要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时,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详细,应对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办公室负责保管会议纪要、会议记录。

  党政联席会做出的决定或决议,根据内容在适当的范围内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不得泄露。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体育部党政联席会议解释。本实施细则经体育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原《体育部党政联席会议实施细则》(体育部党发【2017】2号)同时作废。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体育部总支部委员会

  2020年3月13日